動物保護法 第36條 法規:動物保護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相關法規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36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者,始得繼續飼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不得自行繁殖。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