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21條 法規:動物保護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第21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