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17條 法規:動物保護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動物之科學應用 第17條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