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畜牧場,其類型如下:一、種畜禽畜牧場:指專門飼養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血統登錄之種畜、禽者…
- 第3條本法第五條第二款所定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包括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前,原已依法作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於使用分區編定…
- 第4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申請畜牧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一、負責人與主要管理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本法第五…
- 第5條經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之畜牧場,於建場完成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所在地直轄市…
- 第7條畜牧場分場之飼養規模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指定之飼養規模者,應另申請畜牧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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