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畜牧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畜牧法母法 第二章 畜牧場登記及管理 第3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款所定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包括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前,原已依法作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於使用分區編定後不合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各相關主管機關命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之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