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畜牧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畜牧法母法 第五章 畜禽屠宰管理 第24條 屠宰場登記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屠宰場名稱。二、負責人。三、場址。四、屠宰線數。五、各線屠宰畜禽種類與每小時最高屠宰量。六、屠宰場建築物及設施設備配置圖檔號。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第四款至第六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前,填具屠宰場登記證書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屠宰場自原場址遷移時,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