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畜牧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畜牧法母法 第四章 產銷調節及輔導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訂定次年度畜牧生產目標;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訂定生產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