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畜牧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畜牧法母法 第三章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種畜禽所有人應於下列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或換、補發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一、所有人或其地址變更。二、種畜禽飼養場所變更。三、血統登錄證明書毀損或遺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