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種畜禽或種源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公司、機關(構)或畜牧場之證明文件。二、育成或…
- 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審查案件時,得通知申請人或異議人限期提供種畜禽或種源材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供檢定性狀之用。
- 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受理種畜禽或種源登記時,應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 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血統登錄機構,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血統登錄時,應在畜禽體上附加識別標記,核發血統登錄證明書,並於每年…
- 第13條前條之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種畜禽來源。二、種畜禽飼養場所。三、所有人及其地址。四、種畜禽類別。五、…
- 第1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種畜禽所有人應於下列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或換、補發種…
- 第15條種畜禽業者於銷售已辦理血統登錄之種畜禽或種源時,應檢附血統登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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