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第4條 法規:畜牧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畜牧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畜牧場登記及管理 第4條 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飼養同一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使用共同之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牆)內者,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指定家畜或家禽時,應同時指定其有關第一項之飼養規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