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第36條 法規:畜牧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畜牧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乳業管理 第36條 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