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第34條 法規:畜牧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畜牧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乳業管理 第34條 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乳品工廠提供生乳來源與數量,製造、加工、分裝、銷售及庫存之乳品產銷資料,乳品工廠不得拒絕。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及消費者保護等主管機關查核乳品工廠前項資料,乳品工廠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查核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