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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畜牧生產目標。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生產目標訂定年度畜牧生產計畫,並輔導畜牧場、畜牧團體及飼…
- 第23條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家畜、家禽種類,辦理下列事項之調節措施:一、畜牧場家畜、家禽飼養頭數。二、農產品…
- 第24條主管機關應輔導畜牧場參加與其產銷有關之省(市)級或全國性畜牧團體,畜牧場應遵守該團體訂定之產銷運作。不參加者,主管機關不…
- 第26條中央畜產會設立之資金來源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二、畜牧團體捐助。三、其他捐贈。
- 第27條中央畜產會之業務如下︰一、畜產品產銷不平衡時,協調畜牧團體或畜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二、提供有…
- 第28條中央畜產會辦理前條之業務,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該會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28-1條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各家畜、家禽產業實際需要設立各畜禽產業基金,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向參與交易之飼養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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