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第24條 法規:畜牧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畜牧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產銷調節及輔導 第24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畜牧場參加與其產銷有關之省(市)級或全國性畜牧團體,畜牧場應遵守該團體訂定之產銷運作。不參加者,主管機關不予產銷輔導。畜牧團體辦理產銷業務時,得向畜牧場或飼養戶收取必須之費用;其費額由該團體擬訂,屬地方性者,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屬全國性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