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第18條 法規:畜牧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畜牧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第18條 種畜禽、種源有遺傳性疾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執行撲殺銷燬,並酌予所有人補償;其補償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畜牧團體代表、專家及學者評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