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第17條 法規:畜牧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畜牧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第17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或檢驗種畜禽業者之種畜禽、種源、設備、血統登錄及有關紀錄,種畜禽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種畜禽及種源經前項檢查或檢驗,發現有法定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者,不得供繁殖用。第一項之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