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飼養同一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使用共同之水表、電表、排水…
- 第5條申辦畜牧場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
- 第6條申請畜牧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辦…
- 第7條畜牧場登記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場名。二、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三、場址。四、場地面積。五、主要畜牧設施。六、飼養家…
- 第8條前條各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 第8-1條已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歇業…
- 第9條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負責畜牧場之畜禽衛生管理,遇有家畜、家禽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獸醫師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
- 第10條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畜牧場或飼養戶之規模、畜牧設施、疾病防疫措施及有關紀錄。畜牧場或飼養戶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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