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8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許可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負責人、營業場所之地址或面積變更,應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許可。特定寵物業之特約人員、登記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