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經依第十四條規定廢止許可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次依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