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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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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目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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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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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許可之特定寵物業,應自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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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特定寵物繁殖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供繁殖之特定寵物,不得來自未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之繁殖業或買賣業。二、特定…
第12條
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三、罹患法定動…
第13條
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一、寵物登記證明。二、特…
第14條
特定寵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不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
第15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16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許可之特定寵物業,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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