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5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