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3條 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一、寵物登記證明。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