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
二、所有權不明。
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
四、飼養場之同種類家畜未同時投保。
五、同一家畜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家畜保險。
家畜保險辦法 第9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2-0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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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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