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第7條 法規:家畜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7條 家畜保險之保險人為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時,其再保險人為全國、省(市)、縣(市)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家畜保險之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同時生效。省(市)或縣(市)轄區無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該省(市)或縣(市)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亦得為保險人。省農會之再保險業務,於全國農會設立時,應併入全國農會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