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2-0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經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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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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