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第2條 法規:家畜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家畜保險,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約定之事故所致家畜毀損或滅失,負擔損失填補之行為。依前項所訂之保險契約,稱為家畜保險契約。 本條定義的名詞 家畜保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