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第16條 法規:家畜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6條 保險人、再保險人應置獸醫人員或指定特約獸醫師,或請當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公所獸醫人員協助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