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第4條 執勤犬服務年限為四年,政府部門得視其健康情形及執勤屬性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前項服務年限自執勤犬依政府部門所定有關派勤作業基準規定,可開始執勤時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