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3條 政府部門運用執勤犬執勤之工作時間(以下簡稱工時),每星期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每次不得連續執勤超過四小時,執勤期間應提供適當休息。但遇作戰任務、演訓、搜救或其他緊急情況者,不在此限。前項工時自執勤犬開始執勤時起算。訓練犬訓練時間,準用前二項有關工時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