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7條 第四條之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者,發給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證。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證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申請展延有效期間者,應於期滿前四個月至一個月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證及第四條各款所定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前項展延之有效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