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5條 前條申請有得補正之情形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