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3條 水產養殖設施及符合下列各款飼養規模之飼養場所,其自製自用飼料戶應於飼養場所內設置飼料調配室,並將混合機放置於飼料調配室內:一、豬:一千頭以上。二、雞:五萬隻以上。三、鴨:一萬隻以上。四、鵝:一萬隻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