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10條 自製自用飼料戶終止自製飼料後一個月內,應報請原發證機關,廢止其自製飼料許可,並繳銷原領得之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證;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獲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