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管制人員將捕捉之遊蕩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應填具點交清單,由管理人員核對後接收之;遊蕩動物由民眾送交者,收容處所應提供點收證…
- 第7條收容處所管理人員於接收動物後,應立即執行下列事項:一、使用晶片判讀器掃描動物二前肢、背部中間及周邊,未讀獲晶片號碼時應再…
- 第8條管理人員應將收容處所內動物列冊登記,登載項目包括編號、品種、毛色、性別、進入日期、入所原因、捕捉地點、晶片號碼或其他可辨…
- 第10條收容處所應自動物接收日起三日內,安排獸醫師及管理人員評估其生理及行為狀況並作成紀錄。管理人員應依前項評估結果,適當調整動…
- 第11條收容處所應對收容動物施予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投藥或其他防治動物傳染病之必要措施。
- 第12條收容動物疑患傳染病、受傷或其他緊急狀況,管理人員應立即通知獸醫師為必要之處置。前項動物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
- 第13條收容動物之飼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日上午及下午各清理欄(籠)舍一次以上,並避免潑濕動物。二、每日上午及下午各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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