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二章 飼養管理 第6條 管制人員將捕捉之遊蕩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應填具點交清單,由管理人員核對後接收之;遊蕩動物由民眾送交者,收容處所應提供點收證明。飼主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時,應填具載明放棄飼養之聲明書。收容處所發現送交之動物疑有違法繁殖、虐待、傷害或其他違法情形者,應立即通知動物保護檢查員調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