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三章 動物之認領或認養 第17條 收容處所得訂定契約委託個人或民間團體代養動物。民眾或民間團體申請代養動物符合下列規定者,收容處所始得同意:一、申請人無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二、經收容處所評估可提供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動物照顧管理事項。三、同意依收容處所通知期限將代養動物送回收容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