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二章 飼養管理 第12條 收容動物疑患傳染病、受傷或其他緊急狀況,管理人員應立即通知獸醫師為必要之處置。前項動物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或為解除其傷病痛苦時,得以人道方式宰殺之;可通知原飼主者,並應先行通知原飼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