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72條 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十二章 附則 第72條 漁船赴印度洋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二、除因安全考量外,禁止在海上丟棄漁具。漁具掉落海中應盡合理努力儘速拾回。三、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日起三日內詳實填寫通報表予主管機關,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