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漁船船位回報器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通訊服務費用,由經營者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船位回報器除因維修或更換之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將已裝設且回報船位之船位回報器自漁船上移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