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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2-1條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下之漁獲物由貨櫃船運送至國內港口者,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應於貨櫃船到港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貨櫃…
- 第63條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向主管機關提交卸魚聲明書(格式同附件十四)。但所卸漁獲包含東大西洋黑鮪者…
- 第64條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轉載者,於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時,應另檢附自港口國取得之核准卸魚或轉載相關文件。港口國…
- 第65條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
- 第66-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一、運搬船從事轉載,未遵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搭載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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