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六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第37條 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船位回報器,並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且船位回報器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前項漁船返航、進港、船位回報確認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