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六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第33條 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鮪延繩釣漁船或我國籍運搬船船位回報器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通訊服務費用,由經營者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船位回報器除因維修或更換之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將已裝設且回報船位之船位回報器自漁船上移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