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五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第30條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各魚種漁獲情形,依鮪延繩釣漁船之作業組別公告可申請分配之配額。申請前項配額之漁船,其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及南大西洋長鰭鮪漁獲量應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依前項申請分配配額,致單船許可配額超過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給超過上限之部分。依第一項申請取得之配額,不得轉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