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五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第24條 鮪延繩釣漁船所捕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單船許可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及其後許可之年度配額至扣減完畢為止。前項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九十者,主管機關得令該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東大西洋黑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九十五者,主管機關得令該船停止作業,並直航至指定港口接受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