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捕撈或持有體長未滿一百公分之鯊魚。每年六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於北緯三十五度以北、東經一百六十五度至一百七十五度海域捕撈鯊魚。捕獲第一項規定之鯊魚,或於前項期間、海域內捕獲鯊魚者,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