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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3條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漁船船位回報器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
- 第44條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
- 第45條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經營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
- 第46條受託專業機構連續二次未收到鰹鮪圍網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或連續四次未收到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
- 第47條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船位回報器,並接受主…
- 第48條漁船於庫克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及吉里巴斯等國圍繞之封閉公海(以下簡稱東邊袋狀公海)內目擊我國籍或其他國籍之漁船時,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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