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二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第17條 經營者取得赴北長鰭鮪漁區或東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放棄前往該漁區作業者,應於當年八月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該漁區之作業許可。取得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之漁船,經查獲有第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該漁船當年度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