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太平洋作業許可者,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
- 第9條經營者依前條規定申請作業許可者,應依下列規定選擇其作業漁區:一、大目鮪組:大目鮪漁區,得同時申請東大目鮪漁區。二、長鰭鮪…
- 第10條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七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一、大釣船:(一)大目鮪組: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
- 第11條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八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一、大釣船之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
- 第12條申請次年度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之漁船,依下列順位排定受理順序:一、第一順位: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捕鯊組漁船。二…
- 第13條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各作業組別船數限額時,除依前條規定之順位依次遞補外,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受理申請,不受第…
- 第15條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八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第十一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一、…
- 第16條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遠洋漁業…
- 第17條經營者取得赴北長鰭鮪漁區或東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放棄前往該漁區作業者,應於當年八月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該漁區之作業…
- 第18條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大釣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二船之經營者…
- 第18-1條取得赴太平洋作業許可之捕撈漁船,變更經營者或噸級別時,應於經許可換發漁業證照後,始得檢附足資證明已清空魚艙漁獲物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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