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31條 法規:遠洋漁業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遠洋漁業發展及輔導 第31條 經營者為開發遠洋漁業之新漁具、漁法或漁場而從事探勘漁撈作業,應檢附探勘漁撈作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經營者與指定之試驗研究機構共同進行探勘漁撈作業。第一項經營者之資格、條件、探勘漁撈作業計畫內容、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