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21條 法規:遠洋漁業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二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第21條 漁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條第一項規定出港,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其出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為之;已出港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